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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重要知识点 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情形区别

发布时间:2020-01-02 15:20:59来源:尚观培训网综合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为更好解决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小编整理并发布“2020年中级会计知识点: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情形区别”本文针对的是无权代理解答,供阅读。

问题: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情形区别?

解答:

无权代理VS滥用代理权情形

无权代理的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效)

【案例1】王某委托李某在城里帮忙买每平米 1 万元的房子,李某发现一个好地段每平米2 万准备出售一套住房,来不及和王某协商,就自己出资以王某名义订了此房。

【案例2】王某委托李某在城里帮忙买每平米 1 万元的房子。李某就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王某。

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3.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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