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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 采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介绍

2023-09-26 09:18:29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固定资产计提常见的折旧方法主要有这些:①.平均年限折旧法,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②.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采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介绍:

1、 平均年限折旧法一 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 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 残值=原值×残值率 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旧法一只与三个参数相关:原值、残值(或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折旧的多少与“累计折旧”、“已计提月份(已计提月份小于预计月份时)”无关。

2、平均年限折旧法二 月折旧额=(原值-残值-累计折旧)÷(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值-残值) =[1―累计折旧÷(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在平均年限折旧法中,折旧金额与 原值、累计折旧、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个参数相关。 如果累计折旧与已计提月份均为0,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月折旧额是一样的,但是月折旧率不同。

3、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4、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按双倍直线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采用此法,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5、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殖) ÷ 规定的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固定资产怎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确保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12 4、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12一般企业使用较多的是直线法。企业计提折旧可以个别计提,也可分类计提。 月折旧额=(原始价值-残值)/使用年限/12.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始价值残值率一般取值为5%。折旧年限如下: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定,没有太过硬性的规定税法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在会计处理时候不按税法规定处理,那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比较麻烦,而且比较费时间,所以一般参照税法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确保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新旧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中未包括单位价值标准 原准则固定资产定义除“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标准。

(二)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人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

(三)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应使预计净残值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对当前会计实务影响不大。

(四)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针对某些特殊行业较高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例如,购入某项含有放射元素的仪器100万元,预计使用期满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3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30 贷:银行存款100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30

(五)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一致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再像原准则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处理应该没有实质性影响。 例某企业于2004年3月对某生产线进行改造。该生产线的账面原价为3600万元,已经计提累计折旧为10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在改造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310万元,发生人工费用100万元,耗用水电等其他费用120万元。在试运行中取得试运行净收入30万元。该生产线于2005年1月改造完工并投人使用。改造后的生产线可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得到实质性提高,该项改造支出应予资本化。

相关会计处理是: 2004年3月31日转入改造将发生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视同处置将账面价值结转。 借:在建工程2400 累计折旧1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线3600 2004年发生改造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作出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530 贷:工程物资310 应付工资100 银行存款120 取得试运行净收入,按照规定冲减工程成本。 借:银行存款等30 贷:在建工程30 完工结转,按照自行建造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原则入账。 借:固定资产2900 贷:在建工程2900

 (六)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某类出租汽车原值2000万元,按照5年平均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第一年折旧为400万元,第一年末按照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账面价值计提了300万元减值准备,第二年折旧额为(2000一400一300)/4=325万元,第三年末减值因素消失。按照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所以,该类出租汽车账面价值不随可收回金额的提高而恢复,下一年仍然按照325万元计提折旧。 (七)规定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处理方法 原固定资产准则和新固定资产准则都规定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但是原准则对改变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作出规定。新准则明确了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计提折旧剩余年份

摘要: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问:我公司的母公司投资了另一家子公司,与我公司平级。我公司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要卖给新的子公司。我公司出售给新公司的资产和存货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后才能出售?新公司购入的旧资产中未提足折旧的是否可以按照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如何确定其使用年限?

答:

1、贵公司向新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价款由贵公司与新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即可,不需要进行评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贵公司与新企业为关联方,向新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从贵公司购入旧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

新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如果新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证据的,该项旧资产不论是否提足折旧,其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但个别地方有不同规定,如青岛国税规定可按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以上是整理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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